![]() |
|
从1984年开始,中国即积极探索发展创业投资。2005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起草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得以颁布实施。与此同时,《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案也陆续出台。在相关法律体系和一系列扶持政策的支撑下,我国已经建立起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应中国国情的创业投资体制。本期,我们采访了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 国研网:您认为我国与创业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比较完备? 刘健钧:由于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按公司和有限合伙形式设立,而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已经基本满足公司型与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在组织结构上的需要,新修订的《证券法》也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即非公开发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中国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基本法律应该说已经比较完备。 特别是《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还为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提供了九个方面的特别法律保护。例如,为了给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本私募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确保在资本私募过程中仅涉及具有高风险鉴别能力和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办法》在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的同时,还特别规定“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这样,创业投资企业在资本私募过程中就较难涉及公众投资者。 再如,为解决创业投资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因资金大量闲置而造成浪费,《办法》遵循“既不违背《公司法》,又适应创业投资基金特点”的原则,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承诺出资制度作出了创新性规定,即明确“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这样,创业投资企业就可以以较大规模承诺资本和一定规模实收资本先期成立,待成立后再根据承诺协议和投资需要,逐步追加资本。由于每追加一次资本,就相应地更改一次注册资本额,因此并不与《公司法》相抵触。按照这一规定,同样是没立一个10亿元规模的创业投资基金,首期到位资本只需1000万元,其余的9亿9千万元可以按《承诺出资协议》,在注册后的5年内逐步补足。 国研网:在税收方面,政府有没有优惠措施? 刘健钧:2007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按照《税收政策通知》,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若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这样,如果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全部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扣除亏损和管理成本后的净收益率(按轮计算)未超过70%的话,创业投资基金的所有净收益便都在被抵扣额内,而无需缴纳所得税。此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即使是创业投资企业通过税收抵扣无需缴税,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企业投资者从创投企业所得,仍被视为税后收益而无需缴税。 2007年3月,全国人大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规定既为《税收政策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原则提供了法律保障,又为今后在实践中探索最适当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领域和最适中的抵扣比例预留了法律空间。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切实实施,2009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操作细则,并简化了申报程序。 考虑到我国更多的非高新技术领域的创业型中小企业也需要创业投资支持,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七条关于“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规定,促进十七大所确定的“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的实施,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如何能够将申请应纳税所得抵扣的标准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各类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杠杆作用将进一步显现。 国研网:我们知道,创业投资的风险较高,尤其是从事早期创业投资,其风险更是超出了一般投资者的承受能力,除税收扶持政策外,政府还有哪些扶持政策? 刘健钧:政府在必要时,还应给予创业投资者适当的资本支持。但为了克服前些年政府直接设立国有创业投资公司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政府资本只能以国际通行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模式运作。按照这种模式,政府引导基金并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而是通过提供参股和融资担保支持,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子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给民营创业投资子基金提供参股和融资担保支持后,并不干预民营创业投资子基金的运作,而只是通过《基金章程》或担保支持协议,约定民营创业投资子基金的投资方向,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政策引导”作用。 为促进各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2008年10月,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商务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出台后,地市级以上政府均可根据本地区创业投资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于指导意见从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设立与资金来源、运作原则与方式、日常管理、监管与指导、风险控制、组织实施等七个方面,对引导基金的规范设立与运作提出了规范性要求,该指导意见的实施将对于创新财政资金运用方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早期创业企业,发挥重要作用。 国研网:财政资金参与创业投资,很难让人不联想到腐败问题,政府如何确保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能够规范运作? 刘健钧:在美国、英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对给予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一律实行前置审批和严格的事后监管。考虑到中国目前创业投资事业的主要问题是“发展不足”,为鼓励更多的投资者自主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十部委《办法》,中国没有采用前置审批制度,而仅仅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设置适当的备案条件,确保创业投资基金专业从事创业投资并具备起码的资本规模和专业管理基础 一是要求创业投资企业仅限于以自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从事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以及参与设立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二是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三是要求创业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2、对投资运作进行事后检查,确保创业投资基金专业化运作 按照十部委《办法》,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以下投资限制条款:(1)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买卖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2)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3)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从所有这些投资限制看,都不会导致对创业投资企业自主从事创业投资的干预,而仅仅是为了避免创业投资企业超范围经营非创业投资,并与投资控股公司区别开来。为了确保已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十部委《办法》专业化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备案管理部门主要通过定期年检和不定期抽查方式,来进行事后监管。 3、对违规行为适当处罚,建立必要的市场清出制度 对未按《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将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对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补缴应缴税额。 为降低备案成本、提高备案效率,十部委《办法》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和省(含副省级城市)两级备案管理。国家备案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原则上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但考虑到在有些省级行政区,已经通过地方立法授予了科技部门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职能,《办法》规定“省级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 此外,根据十部委《办法》第二十四条所提出的“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规定,有关部门还正在积极拓展创业投资的退出通道。 国研网:您认为我国创业投资体制是否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刘健钧:不可否认,我国创业投资体制还处于发展阶段,存在创业投资资本来源狭窄、税收扶持政策不够完善、缺乏有效引导机制、缺乏投资小企业的积极性、资本退出机制也不完善。同时,行业自律和机构中介服务体系尚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国研网:对此,您有何政策建议? 刘健钧:下一步,政府的工作主要是侧重于五个方面: (一)拓宽创业投资企业资本来源。 将积极研究通过修法,允许保险机构、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有效拓宽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来源问题。 (二)完善税收扶持政策。 要研究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投资的规定,适当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扶持政策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若投资中小企业满一定年限的,即可在投资者环节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 (三)设立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完善多层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体系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方案。若国家级引导基金能够设立,将可望促进更多的地方政府设立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从而形成多层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体系。 (四)完善退出机制 一是适当降低创业板市场门槛,使其真正与“创业”匹配。二是有序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和并购市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三是完善各地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建立全国产权交易信息网络。 (五)建立全国性创业投资协会,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近期,民政部已经批准成立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该专业委员会作为国内唯一的全国性创业投资协会组织,对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行业自律,将起到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