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都可以说、谁都没说清的基本国策,苏杨博士在“两会”后为您娓娓道来。希望借此访谈抛砖引玉,让大家在“两会”后继续“共商国是”。

基本国策这个词在政策领域的分量好像显而易见——应该是立国、治国之策当中最基本的政策;在公众心目中似乎也浅显易懂——应该与国计民生关系最大。但事实上基本国策到底指哪些政策,有何确定标准,确定过程中制度化情况如何,实施情况如何?这些基本问题,目前却基本无章可循或语焉不详。

为此,国研网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部副研究员苏杨博士。苏杨总结了实然标准下我国的七个基本国策的来由和特点,并以制度化因素和非制度化因素对基本国策形成、实施的影响为线索,就我国现有的基本国策探讨了这些问题。

 

[苏杨博士简介]

国研网:什么样的政策才可能成为基本国策呢?

苏杨:通过政策文本解读发现,我国在政策过程中对基本国策的形成似乎还是有章可循的——至少不能“空口无凭”。因此,可以把有关国家级文件中的明文规定作为确定基本国策的实然标准。当然,这种“明文”也是有层次的。考虑各种“文”的通过方式和效力不同,至少可分为法律规定、有全局意义的重大文件规定(通常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规划)纲要”、各种发展纲要(如《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代表大会上的主题报告等,能在较长时间、全国范围内指导工作)和工作文件规定(通常指中共中央或国务院就某一具体工作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其生效一般没有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通过”程序)三个层次。

抛开这种实然的标准,仅从理论上考虑,什么样的政策才有资格成为这三个层次的文件明文确认的基本国策呢?

一般而言,一项政策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标准才可能成为基本国策:

①“基本国策”应是基本国情决定的某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意义的问题的系统对策,具有高层次、长时效、广范围、跨部门等特点。任何一方面的“基本国策”制定、实施得如何,都会对国家全局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产生重大、长期的影响。也因此,“基本国策”在整个政策体系中应处于最高层次,规定、制约和引导着一般的具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为相关领域的政策协调提供上位性依据。还因为如此,基本国策的相关实施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同心协力才能保证效果;

②基本国策并非笼统的宏观指导原则或政策取向,而应针对某类在经济发展中容易被忽视的基本国情,并和国家的基本发展理念与时俱进,能更全面地反映发展质量。例如,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长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又快又好”的发展理念下积累了不少发展质量问题,因此,我国近年出台的基本国策开始体现出“又好又快”倾向,以具有解决问题的针对性;

③基本国策之间应该是平等的,不应再有包含关系或指导关系。有些政策取向,例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事关国家政体,是中国治国的基本原则,也是指导基本国策实施的原则,所以一般不再单独列为基本国策。

不过,这三个标准只是理论上的基本国策“理想模型”,是一种应然的却没有被制度化的标准。由于缺乏相关制度规定,现实中其既没有成为确定基本国策的充分条件也没有成为必要条件,即前述三个层次的“明文规定”中的基本国策不一定都符合这三个标准,反之亦然。可举例如下:多年来在多种场合被反复明确的基本国策——对外开放,就是一种政策取向,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类似,严格意义而言不能称为解决某类基本国情所致问题的对策。但因其意义重大而在改革开放之初就被领袖赋予“基本国策”之名以引起重视,以致约定俗成;再如,水土保持政策属于具有重大意义的部门工作,按前述应然标准不应该上升到基本国策层次。但由于90年代初的形势使然,也在国务院颁发的文件中被明确为基本国策。

  综上所述,三个层次的“明文规定”才是比较现实的基本国策确定标准——可以称之为目前我国确定基本国策的实然标准。

国研网:那么,仅就这种实然标准而言,我国目前到底有哪些基本国策呢?

苏杨:根据实然标准,可以认为我国现有七个基本国策,即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对外开放、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约资源。这些基本国策及其形成过程、实施情况总结如下:(参见表1-7)

1、计划生育(含“控制人口”)——我国第一个明文规定的基本国策

确定层次和相应时间及相关文件表述方式 初次领袖讲话:1956年,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出:“我们这个国家有这么多人,这是世界上各国都没有的。要提倡节育,要有计划地生育”;1978年,邓小平指出“人口增长要控制,应该立法” 。
初次文件规定:1982年中共十二大报告中明文:“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
明文法定:200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条第一款:“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实施情况和制度保证方式 政策制定环节: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各省分别制定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条例。
政策实施环节:
发展目标:
每个五年计划(规划)均有精确的人口数量控制目标;
资源配置:①1981年建立了从上到下(一直到村)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体系。②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干部考核:①80年代中期起在基层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中逐渐实行了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一票否决制。②2007年《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建立了计划生育人事关联考核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党代会和人代会代表、政协委员等的基本要求。
政策协调:①90年代起各省陆续开展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行动。②90年代起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一证先行”制度。③“十五”期间有些省市出台了配合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协调制度。
基本国策对应的基本国情 人口的数量、结构和质量问题是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中国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现阶段数量是首位问题:①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基数大,新增人口多,人口素质偏低。②医疗卫生事业的巨大进步使人口死亡率下降,期望寿命显著上升。这种局面使中国的人口形势严峻。

2、男女平等政策

确定层次和相应时间及相关文件表述方式 初次领袖讲话:1995年江泽民在世界妇女大会上讲话:“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初次文件规定: 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 。
明文法定: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实施情况和制度保证方式 政策制定环节: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有若干规定,以从法律、政策、机制上保障男女平等。
政策实施环节: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协调与男女平等有关的事务。《〈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明确规定了相关部委在宣传、参政议政、监测评估等各项工作中的责任 。有的部委也出台了相关落实政策 。但现实中基本没有建立能真正落实男女平等政策的实施体制,在发展目标、干部政策考核、行政管理体系建设以及相关财政资金保障方面都没有真正落实。
基本国策对应的基本国情 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及旧观念的影响,妇女受教育的程度和参与社会发展的程度还不够高,对构建人人平等的法制社会和解放社会生产力形成了较大阻碍,还影响到计划生育等相关政策的实施。

3、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第一个明文法定的基本国策

确定层次和相应时间及相关文件表述方式 初次领袖讲话:1992年,李鹏题词:“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初次文件规定:1984年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应该是我国的国策”。
明文法定1998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实施情况和制度保证方式 政策制定环节:在与土地利用有关的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一般都体现了这一基本国策的精神。
政策实施环节:与这一基本国策有悖的情况一般都出现在政策实施中,因此,通过《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等文件建立了土地督察制度,成立了相关工作队伍,以监督这一基本国策的落实情况。
基本国策对应的基本国情 1、土地资源总量大,但人均占有土地少。
2、土地类型多,但山地多于平地。
3、土地资源的地区分布不平衡。
4、土地资源利用程度低,土地浪费严重。

4、对外开放政策——属于追认,即已经实行较长时间后才在文件中明确

确定层次和相应时间 及相关文件表述方式 初次领袖讲话:1984 年,邓小平指出:“对内经济搞活,对外经济开放,不是短期的政策,而是长期的政策” 。
初次文件规定: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把对外开放作为长期的基本国策,作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措施,在实践中已经取得显著成效”。2007年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中明文: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
明文法定:尚未法定
实施情况和制度保证方式 政策制定环节:1987年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主要内容: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因此,对外开放与改革一样体现在几乎所有相关政策中。
政策实施环节:在发展目标、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中多有体现。其中,与对外开放程度有直接关系的进出口总量、实际利用外资数量等长期以来都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
基本国策对应的基本国情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如果不能与全球在经济社会发展上顺畅交流,这种落后就必然加剧。因此,将对外开放列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就是中国崛起的必要手段。

5、环境保护政策

确定层次和相应时间 及相关文件表述方式 初次领袖讲话:1983年,李鹏在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宣布:“环境保护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战略任务,是一项基本国策”。
初次文件规定: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0]65号):“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明文法定: 尚未法定
实施情况和制度保证方式 政策制定环节:基本没有成为相关政策尤其是经济发展政策制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直到“十一五”期间才有所改观。 政策实施环节:
发展目标:
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要求的14个约束性指标中,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占了2个。
资源配置:①80年代中期起逐渐从国家到省、地、县建立了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系②2006年列入财政经常性预算单独科目;
干部考核:2007年通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等(简称“三个办法”)将环境污染控制指标逐渐纳入了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基本国策对应的基本国情 1、从来没有发达国家在工业化阶段享受的环境容量。
2、经济增长方式仍然是“高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低经济产出”。
3、目前的情况仍然是总体恶化、局部改善。
4、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

6、水土保持

确定层次和相应时间 及相关文件表述方式 初次领袖讲话:1997年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届一中全会上指出:“大江大河上中游地区的水土保持和流域治理,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根本措施,必须高度重视,做好规划,坚持不懈,长期奋斗” 。
初次文件规定: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指出:“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明文法定: 尚未法定
实施情况和制度保证方式 政策制定环节:通过《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对相关政策中体现有利于水土保持的导向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些相关法中并未明确水土保持是基本国策)
政策实施环节:《水土保持法》中有相关规定(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另外,目前通过“三权、一案、三同时”制度在政策实施中推进水土保持工作。“三权”即监督权、审批权、收费权,“一案”即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大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三同时”即指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基本国策对应的基本国情 对应于“水土流失”:①我国水土流失面积约占国土的1/3,水土流失是我国的头号环境问题②要保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生产条件,水土保持就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最重要的举措。

7、节约资源政策

确定层次和相应时间 及相关文件表述方式 初次领袖讲话:江泽民在1999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必须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这是根据我国国情和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而确定的基本国策” 。
初次文件规定:2005年《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文:“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
明文法定:2007年《节约能源法》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实施情况和制度保证方式 政策制定环节:通过《节约能源法》等构建了能体现“节约资源”精神的政策过程。
政策实施环节: 通过2006年颁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07年《节约能源法》、2007年《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简称“三个方案”)在发展目标、资源配置、干部考核上建立了有利于“节约资源”的政策实施环境。
基本国策对应的基本国情 ①自然资源总量大、种类较全,但人均占有量少、自然资源分布不均衡。②资源利用效率低、浪费严重。 ③经济增长方式是“高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低经济产出”,单位资源的经济产出量较低,也丧失了发达国家在工业化阶段享受的廉价资源的获取条件。

国研网:我国的基本国策的实施情况如何?

苏杨:尽管多数基本国策在重大文件和有关法律中有所体现甚至说明了落实办法,但其实施现状不尽人意,问题颇多;而且,这些问题在所有基本国策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可以用三句话概括这些问题:名称遭滥用、实施被搁置、冲突待协调。

先说名称遭滥用。这种滥用是指两方面的。一方面可称之为“信口开河假作真”:由于以基本国策冠名能彰显重要意义,而又无相关法规限定对这一词组的使用,因此在许多公众场合,各种级别的领导、专家乃至传媒工作者将许多事务信口冠名为基本国策,导致了公众对基本国策认识较为混乱;另一方面,“假作真时真亦假”:这一概念被随意使用,也冲淡了真正的基本国策应有的影响力,有关方面和公众对基本国策容易失去应有的尊重和敏感。甚至像计划生育这样具有强影响力且法定的基本国策,在表述中也时常被更改为“控制人口”等,这实际上等于擅自更改了政策的着力点。

再说实施被搁置。实施被搁置有以下两方面体现:

①有名无实,只有笼统的说教式的“应该怎么办”,却没有建立政策制定和实施环节的保障机制。例如,环境保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处于边缘化状态,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和干部政绩考核等落实基本国策必需的保障措施上都没有硬性规定,以致环境保护目标无法完成。

②实而不力。即便基本国策在有关保障机制上有所体现,但由于是否遵守基本国策的利益关系差别巨大且保障机制仍然存在漏洞(如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而落实不力。例如,在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征地和卖地之间的价差巨大,甚至成为地方政府主要预算外经费来源,以致地方政府对将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有强烈的违规动机。尽管农民承包的土地,具有生产资料,家庭财产,生活保障三种功能,侵占农民的土地,也就剥夺了农民生产生活的来源。但这种危机因为和经济建设的短期利益、地方利益相冲突,且不能迅速、有力地体现在政绩考核上,因而使保护耕地这样的基本国策遭到阳奉阴违。

最后说冲突待协调。就实施效果而言,与实施被搁置具有同等影响的就是政策冲突(尽管这是基本国策“广范围、跨部门”特点的固有反映,但这种冲突显然显著影响了基本国策实施效果)。

可以将其它政策与基本国策的冲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条文冲突,即某些政策从字面上就直接有与基本国策相违背的地方;第二类是导向冲突,即某些政策出台后形成了影响基本国策执行效果的不利导向。

条文冲突的情况,随着政策制定的规范化和依法行政将越来越少,但政策导向冲突的情况却日渐普遍。这可以计划生育为例加以说明。尽管其制度化程度最高,但“十五”期间出台的诸多普惠性惠民政策,并未考虑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影响。例如,2004年开始实施的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尤其是2006年开始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群众抚育子女的成本。由于享受政策的八类人群的划分标准主要就是“经济困难”,这样的惠民政策反而可能起到激励部分低收入家庭超生的效果。而且,目前享受政策的农村贫困学生多数来自双子女或多子女家庭,有相当数量属于违法生育子女,其中还包括了比例不高但绝对数量不低的还未接受违法生育经济惩罚措施(缴纳罚款和社会抚养费等)处理的。这种状况有可能形成对群众的误导:反正读书不要钱了,超生的孩子国家还要一视同仁地补助学费,违法比守法更划算。类似这样的政策导向冲突,在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在城市发展与保护耕地之间也还可以找出许多实例(例如,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这本来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举措,但却未让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导向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参与到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只是笼统地提到在产业结构调整中要注意落实科学发展观,而环境保护部门并不能实质性参与,这就造成产业结构调整的激励机制中经济因素过多而环保因素很少且没有实质性约束手段,容易导致所谓“高新技术改造的传统产业”发展规模进一步扩大。在污染物排放标准仍然显著高于环境质量标准的情况下,这种产业政策难以从环保角度控制经济规模,因而可能加大完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里规定的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的难度)。这样的政策冲突,显然也影响了基本国策的实施效果。

国研网:造成基本国策实施过程中的这些问题的制度成因是什么呢?

苏杨:一般而言,基本国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有主观、客观两方面成因:基本国策代表了国家的全局、长期利益,现实中则常会出现个人、地方短期利益与国家全局、长远利益不一致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忽视甚至违背基本国策就具有了主观可能性;但这种主观可能性最终转化为现实并成为所有基本国策都不同程度存在的现象,还缘自于客观上基本国策制定和实施中制度化程度不足。前述命名、实施、协调等方面的问题,均与非制度化(或制度化因素不强)有关(基本国策形成过程中实然标准和应然标准不对应就是一个显然的例子)。尽管缺少对基本国策制定和实施情况的定量调查,难以从规范意义上探讨基本国策的应然模式和甄别相关问题的影响因素、影响程度,但利用制度化——非制度化分析框架,可以定性明晰非制度化在基本国策制定和实施问题中影响究竟有多大、作用方式是什么?

一个完整的政策过程包括政策制定、政策实施、政策评估、政策反馈四个环节,非制度化影响也贯穿这些环节,尤其对政策制定和实施环节中的命名、保障、协调等重要工作影响较大。为此,建立表8所示分析框架,以从政策过程理论视角来探讨制度和非制度化因素的影响,从而了解在哪些关键环节上非制度化因素影响过大,以致基本国策制定和实施出现了前述问题。这种分析并没有认为制度化就一定全面好于非制度化,但认为在与前述三个问题有关的方面,较完备的制度化能更有效地遏制基本国策被忽视的主观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得出这种判断是基于七个基本国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存在这样的现象:非制度化因素较多不一定意味着基本国策实施效果不好,但制度化因素作用大才能长期、稳定保障基本国策实施效果)。

表8制度成因分析范式

制定和实施环节的重要工作制度因素 命名 保障 协调
制度化因素 ①通过体系化的充分、必要条件筛选机制,从基本国情决定的重大对策中遴选出少量具有全局、长期意义的作为基本国策②命名、使用场合和方式都有法定标准③先法定再贯彻实施 ①相关指标纳入五年规划(计划)②基本国策主要实施部门的机构设置、资金安排、资源调度(人、财、物)等在相关文件(包括法规)中得到确定 在相关文件中明确了“国策上位”,其它政策必须要在制定环节与其协调或在实施环节将是否符合基本国策作为门槛条件(例如将计划生育证作为享受公共服务的必要条件,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项目上马的先行条件等)
将基本国策的实施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将基本国策的实施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非制度化因素(包括人为因素、应急因素及其它随机因素等) ①领袖给予了特别关注②通过技术官僚、社会贤达反映的所谓“民意”需要③某一阶段因为应急需要过分强化某一方面对策
①领袖给予了特别关注②各方面形成了共识③成为基本国策前就列入了财政经常性预算科目或有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①领袖给予了特别关注②现阶段与国家主导发展理念的兼容性较好(如对外开放与经济建设之间)

由表8 可见,非制度化因素在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三个环节都有多种体现,这缘于我国参与决策者和政策过程的两方面特点:就参与决策者而言,包括政治权威(领袖)、技术官僚和社会贤达三方,其中政治权威处于主导地位;就政策过程而言,有以下特点:政策议程设定与政治高度相关,政策目标追求“模糊共识”且服从于主流发展理念(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政策变动过程不规范(缺少严谨的政策评估和反馈环节)等。这两方面特点使中国的政策过程“人治”特征明显(不过,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本质上是一种间接控制手段,是通过对责任人的控制来保障和协调基本国策的,会因反映基本国策实施情况的考核指标的代表性及其在考核体系中所占权重的不同产生差别较大的效果,理论而言并不能真正保证基本国策的实施效果,因此只能算作介于制度化和非制度化之间的兼性措施(例如,计划生育政策是将代表性较强的指标体系“完成人口计划及综合指标情况,包括考核区间人口出生数、符合政策生育率、二孩符合政策生育率、政策外多孩率、综合避孕节育率、区间长效避孕措施落实率、社会抚养费当年征收率、统计合格率等”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并实行一票否决制才相对较好地保证其实施效果的)。

从目前的事实来看,基本国策在制定环节显然非制度化因素影响更大——由政治权威主导。在实施环节则不一定——如果制度化较为完备,则参与决策者的影响因素较小;如果制度化存在漏洞(如保障环节制度化了但协调环节没有),则参与决策者在“模糊共识”改变的情况下也直接影响基本国策执行效果。例如,计划生育政策在确定之初的80年代,社会各界对其措施达成高度共识,因而政策保障和协调效果都较好。90年代后期进入低生育率水平后,对计划生育严厉措施的争论越来越多,这时非制度化因素发挥的作用就越来越大,计划生育在政策协调环节都遇到诸多问题。不过,这种一般分析还不能具体说明前述基本国策实施问题的成因,运用制度化——非制度化分析框架,可将我国基本国策实施问题的成因具体归结到以下两方面。

首先是“理念没有真正落实、保障制度存在漏洞”。

尽管基本国策是对应于一定的基本国情的国之要事,但其能否真正在国家发展决策和政策实施中占据应有的位置,却取决于其是否能与治国主流理念相和谐——这关系到政治权威(领袖)对基本国策的关注程度,尤其在制度化不完备的情况下。

例如,1983年提出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似乎赋予了环境保护在治国中的基础性地位。但在“口号——又快又好、标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干部考核——GDP是主要指标”这样一套发展模式下,除了对外开放这样现阶段与经济建设必然存在正相关的基本国策,其它需要协调的“基本国策”难免为经济发展速度让步: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还是分隔状态,产业部门和环保部门分别决策,经济问题和环境问题分别处置。甚或环境保护成为经济发展的下位政策。这样的结果就是,中国的总体环境污染近于“失控”状态。到90年代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后,才使环境保护理念与经济发展决策结合起来。但环境保护还没有成为主流意识,不足以影响和约束各级政府的经济行为和人民的生活行为。直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得到重新诠释、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成为治国主流理念,环境保护在国家发展中才可能完成三个转变: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这种情况下,环境保护才可能不因为过度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而被虚置。即是说,没有与治国主流理念的和谐,基本国策的发展理念很难落实。

理念只是一方面,还必须看到,基本国策本身只是一个概念,必须再经过政策保障制度的转化才能落实。具体来说,尽管本文按实然标准认定的基本国策都是在“国务院发”以上级别文件中明确的,但必须有成龙配套的一系列工作文件将基本国策细化为具体的思路、目标并明确有关保障制度,基本国策才可能转化为实际工作(一般而言,工作文件中的要素包括发展目标、资源配置、干部考核以及政策协调等。通常的政策保障制度构成要素如表3所示)。而我国基本国策实施被搁置的主要成因,正是基本国策保障制度存在漏洞:尽管多数基本国策都通过文件甚至单项法明确了与保障制度有关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要么过于笼统含糊、要么在保障制度上有缺项,使得基本国策落实效果欠佳。可以环境保护为例来说明基本国策配套制度缺失带来的危害:环境保护中有令不止现象很普遍,主要原因在于现有的环境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已有的环境行政责任规定没有很好地实施。很多“土政策、土规定”的出台是由地方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而《环境保护法》及其它相关政策中追究集体责任的法律制度不力且不完善。因此,一些地方行政首长基于“弱法等于无法”、“法不责众”的心态公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了环境保护中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显然,如果在相关基本国策保障制度中没有体现中国政策体系中“强力人治”特色——将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的责任追究制放到异常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如实施“一票否决制”),就很难保证实施效果(这一条,既是计划生育政策的经验,也是环境保护政策的教训:计划生育政策在实践中受到的重视和执行效果远超环境保护,重要原因就是环境保护在很长时期内尚未建立像“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并一票否决”这样在中国具有强推动力的间接制度保障)。

表9政策保障制度的一般构成(以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为例)

政策保障制度构成要素 发展目标 资源配置 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完成情况
  体现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 人、财、物安排,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机制保障等。其中资金机制保障还应包括事权、财权划分以及转移支付中的优先序等 ①相关指标是否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指标②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责任主体的范围、责任的形式、责任的承担条件、责任的追究主体和追究程序等规定,以及不作为的行政责任等(最有效的责任追究就是领导干部一票否决制)
计划生育 “八五”计划以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规划)纲要”中均有体现 建立了国家、省、地、县、乡、村六级管理机构和干部队伍,机构和队伍均为财政经费全额支持 1984年以后,地市级以下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均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直到村支书一级) “七五”以来的人口控制数量指标均顺利完成
环境保护 直至“十一五”规划中才成为约束性指标 机构和队伍一般都只到县一级,多数基层机构和队伍得不到财政经费支持 直至2007年才通过“三个办法”实现了环境保护绩效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十五”计划中没有完成的指标

其次是“政策过程欠缺、没有建立协调制度”。

一个执行效果良好的政策,其结果好往往还可归因于过程好。而即便像计划生育这样比较“强势”的“基本国策”,也在政策协调方面遇到较大难题。虽然这是基本国策“广范围、多部门”特点的固有反映,但其成为普遍问题主要与我国政策过程普遍欠缺有关。

一个完整的政策过程包括政策制定、政策实施、政策评估、政策反馈四个环节。但我国的基本国策政策过程是欠缺的——这是指基本国策应如何形成、形成后应如何指导其它政策、如何通过对基本国策执行效果的考察来修订完善基本国策,这些都没有形成制度。如果没有从政策过程中反映基本国策在政策体系中的重要性,就难以保证基本国策的落实效果。而目前,在政策过程的四个环节中,七个基本国策都有所欠缺,影响最大的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欠缺如表10所示。

表10 “基本国策”的政策过程问题

“基本国策” 政策制定环节 政策实施环节 政策评估环节 政策反馈环节 相关主要问题
计划生育 ①有单项法明确”基本国策”的若干保障制度②命名时没有严格限定”基本国策”的表述方式,因此控制人口、计划生育等表述方式均有③没有规定在相关政策中的上位性 ①在发展目标、资源配置、干部考核等方面均有制度规定,但政策协调只能靠综合治理等临时行动解决②日常工作中缺少信息共享、问题共商、文件会签机制 通过与发展目标的比较可以看出政策执行效果,但没有以更高层次(如国务院)的工作体现出来 基本不能反馈到政策制定环节中 政策协调问题相对更突出,多个普惠性惠民政策形成对计划生育的不利导向
环境保护 与计划生育情况相同,但尚未法定,建立相关保障制度缺少依据 “十一五”期间才开始建立与计划生育相仿的机制,但政策协调更加困难 同计划生育 同计划生育 政策落实和政策协调问题都突出,相关产业政策形成对环境保护的不利导向



  从政策过程而言,缺少这些环节或在这些环节中存在执行问题,也是“基本国策”名称遭滥用、实施被搁置和冲突待协调的重要制度成因。

由于政策制定环节没有明确基本国策在政策体系中的地位,政策评估和反馈环节又缺失或无力,因此即便是计划生育,也还是遇到很普遍的政策协调问题。考虑基本国策针对的是基本国情带来的普遍问题,代表国家的全局、长远、战略利益,本来应该在政策体系中具有上位性,即其它相关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中应该以基本国策为依据主动寻求政策协调。但因为其基本性和上位性没有法定,不能体现在政策制定环节和政策反馈环节,以致产生了政策条文冲突和导向冲突现象。即便像计划生育这样在基层政府看来比较强势的基本国策,在“十五”期间惠民政策的重要性相对超过计划生育的情况下,也遇到很突出的政策协调问题(“十五”以来纷纷出台的惠民政策要么是彻底的普惠,要么只是根据个人或家庭经济条件进行受益资格认定,基本没有对受益人以是否符合基本国策为标准进行受益资格认定或者区别待遇。这些初衷惠及全民的政策已经在某些方面和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不利于贯彻基本国策的导向。以教育为例。2004年开始实施的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尤其是2006年开始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群众抚育子女的成本。由于享受政策的八类人群的划分标准主要就是“经济困难”,这样的惠民政策反而可能起到激励部分低收入家庭违“规”多生的效果。而且,目前享受政策的农村贫困学生多数来自双子女或多子女家庭,有相当数量属于违法生育子女,其中还包括了比例不高但绝对数量不低的还未接受违法生育经济惩罚措施(缴纳罚款和社会抚养费等)处理的。这种状况有可能形成对群众的误导:反正读书不要钱了,超生的孩子国家还要一视同仁地补助学费,从而影响生育意愿,干扰计划生育政策执行)。

国研网:解决基本国策的三大问题,是否有经验可以借鉴呢?

苏杨:要保证基本国策的实施效果,可系统整理若干国内外经验,以概括其共同点作为相关制度建设的借鉴。

在我国的七个基本国策中,计划生育可谓影响最大、实施效果最好。总结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经验,可以用保障到位、责任到位来概括:

保障到位包括体制保障及行政资源的保障。体制保障指人、财、物等行政资源上的保障。行政资源的保障不仅包括机构和机构能力(包括执法管理、宣传咨询、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等),还包括职业化队伍及其待遇——所有服务机构的人员工资都有全额财政经费保证。这样,形成了一支贯穿我国中央、省、地、县、乡、村,集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群众工作的“三位一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网络,建立了一套基本覆盖农村人口信息的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连接着全国各省、市、区的 64 万个村和亿万农民,成为我国唯一的一个功能完善、结构完整、覆盖面广、作用显著并且极具功能拓展潜力的基层公共服务网络,保障了计划生育工作在基层有人管理、有人服务、有人报信。

通过常规考核和集中运动,实现了责任到位。在常规考核中,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挂钩效果显著,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计划生育参与全局发展综合决策的通道问题,也是相关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的重要保障;在临时性的集中运动中,做到了部门联动,开展了一证先行、综合治理等。

  国研网:但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我国仍然遇到了政策协调问题,干扰了其实施效果,环境保护政策在我国实施时遇到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这些问题怎样解决呢?

苏杨:这些问题说明在政策制定环节仍然有漏洞。堵住这种漏洞,可以借鉴德国在环境保护上的政策协调和日本在计划生育上的政策协调经验。

德国强化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效果的主要方法就是法定了环境保护相对于其它政策的上位性。两德统一后,德国1994年的宪法第20条A新规定将环境保护提升为国家目标:“国家本着对后代负责的精神保护自然的生存基础条件”。这种国家目标超越于其它发展目标。如果相关法律和政策与此有违,可以通过违宪审查的方式进行纠正。

日本的经验可以说是在实践中体现了基本国策的上位性。日本是大部制国家,内阁的部长仅有12位,但其中专设少子化政策推行委员会(类似我国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负责人为内阁成员——“少子化、男女参画担当大臣”(负责在内阁中解决少子化和男女平等问题)。这种设置基于一个基本国情——日本2005年起正式变成一个人口减少的国家,且老龄化程度(65岁以上人口比例)达到40%。但这个委员会自身职能有限,主要起到推动其它部委出台有利解决少子化问题的作用,其主要协调手段可用“问题共商、文件共审、政策共推”来概括:该委员会大臣作为内阁成员在所有重大事项上参政,审查政府文件是否在条文和导向上不利于解决少子化问题,同时积极促进其它部委出台利益导向政策。例如,1994年开始,日本厚生劳动省推出若干鼓励生育计划(例如天使计划——增加便宜而方便的幼儿保育场所,女性有1年半薪的育婴假,凡是财源充足地区加入国民保险者生孩子予以补助等)。另外,厚生劳动省还修改了健康保险组合事业运营指南,扩大地方保健组合的裁量权,以方便产妇获得更高补助。

国研网:最后您对完善我国基本国策制定和实施制度有什么建议?

苏杨:在目前的“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治国理念下,以反映发展质量为主的基本国策与治国主要理念的“和谐”已不再是问题。因此,鉴于目前基本国策制定和实施环节中非制度化因素的影响,对应于基本国策在实施中的三方面问题,建议从以下两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的基本国策制定和实施制度:标准法定、过程完整;国策上位、保障健全。

首先是“标准法定、过程完整”。

保障基本国策的政策过程完整是规范、保障基本国策的前提,必须加强相关政策过程的制度化程度。

首先是政策制定环节应该完整、规范,在有关法律或国务院发文件中明确基本国策的确定标准和这一概念的使用标准,将其制定过程制度化,并规定基本国策的实施环节、评估环节和反馈环节的体现方式。其中的重点是应然标准实然化:根据前述分析,应然标准更规范,更有利于筛选出需要超越别的政策来重点实施的更具基本性的对策。在法定应然标准的基础上,梳理现行七个基本国策,做到有增有减、内容规范,确保基本国策都是通过完整、标准、严格的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国务院这样可以代表国家的权力机关明文产生的,基本国策一旦产生就必须在政策过程的制定、实施、评估、反馈环节都得到体现。

其次是“国策上位、保障健全”。

根据应然标准并借鉴国内外经验,必须明确基本国策在政策体系中的重要性。这包括国策上位和保障健全两方面。而且,在中国国情下,这方面必须制度化和非制度化因素并重,才可能达到保证基本国策实施效果的目的。

国策上位就是要明文规定基本国策在政策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保证其它政策在制定时以基本国策作为依据之一并主动实现与基本国策在条文、导向等方面的协调。例如,在制定惠民政策时,可以考虑将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受益附加条件等。

保障健全就是要在政策保障制度的各要素中都创造有利于落实基本国策的环境并将其制度化。例如,可以在既有基本国策的相关单项法中增补规定基本国策的相关目标都必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成为约束性指标,在人、财、物等行政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上都应保证基本国策得到落实。

尤其要注意的是,在中国现有国情下,要加强原有以“强力人治”为特征的制度保障,确保基本国策实施效果。在中国强政府的发展格局中,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激励机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重要甚至关键作用,政绩考核就是地方发展方式的指挥棒,基本国策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干部的政绩观。如果没有强力落实到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上,基本国策被架空的现象就很难避免。因此,建议将能体现基本国策且容易被忽视的指标(如环境保护、男女平等方面的)尽量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而且权重应得到保证。

对这个话题有兴趣的读者,请参看苏杨博士发表在《改革》2008年第2期上的封面文章《我国基本国策的实施机制:面临问题及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