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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中版权字(2000)第016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将《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使用标准(试行)》和《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合同(式样)》作为许可使用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谈判依据。由于许可制作数字化制品的情况比较复杂,望你中心在试行过程中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进行相应调整。试行一段时间后,国家版权局将在适当的时候重新审定该两个文件。 国家版权局 二000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版权 数字化制品 标准 合同 批复 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版权局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国权〔1999〕45号)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使用者应取得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根据该规定的授权,制定制作数字化制品(主要指CD-ROM制品)复制、发行的著作权使用费试行标准。除音乐作品外,使用者和著作权人可协商选择如下方式之一和标准确定著作权使用费。 一、按单位标准付酬 1、文字作品 以千字为单位,每千字3-30元。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2、美术、摄影及其他图形作品 以幅为单位,每幅5-50元。 3、电影、电视、录像等视听作品 参照以上两类作品标准,按具体情况确定。 二、按版税付酬 无论何类作品,按数字化制品的定价×制作数量×版税率的方式付酬,版税率为5%-12%。 三、使用改编、翻译、编辑等演绎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使用者应分别向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付酬。使用费标准可适当降低。 四、使用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组织的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者的版式设计制作数字化制品的,使用者可参照本标准规定的付酬方式和标准,根据不同的使用情况支付使用费。 五、以查询和检索功能为主的专业数据库型数字化制品,如百科全书、报纸或期刊总汇等,使用费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六、如授予数字化制品制作者的使用权为专有使用权,以上一、二项所列的付酬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本标准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合同(式样) 许可证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制品名称: 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制作有关的数字化制品(本合同所称的数字化制品,主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等。)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下述方式使用甲方管理的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 1、使用方式:(复制、发行、复制并发行) 2、文本形式(FD、CD-ROD、CD-I、Photo-CD、DVD-ROM、IC-Card等) 乙方在其制作的数字化制品中应注明使用作品的作者,并以附件形式向甲方提供其使用作品的详细资料,包括作品的名称、作者、出处等。 第二条:乙方依据本合同取得的许可为非专有(专有)使用权。 第三条:乙方制作的上述制品发行地域为:(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全世界)。 第四条: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时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首次制作的著作权使用费。再制作时,乙方应按每次追加制作数量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乙方应于首次制作上述制品时向甲方提供样品 套。 第五条: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制作完成上述制品,首次制作数量为 盘(张、套)。 第六条: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采用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报酬: 一、按单位标准付酬 二、按版税付酬 三、其他方式 第七条:乙方应在其制作的数字化制品封面的显著位置注明该制品使用的作品均已取得甲方许可。 第八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许可其使用的任何作品授权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将上述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另行制作其他数字化制品。 第九条: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乙方不得对上述作品进行修改、删节。 第十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有权核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报酬的帐目,如甲方指定第三方进行核查,需提供书面授权书。如乙方故意少付甲方应得的著作权使用费,除向甲方补齐应付的使用费外,还应支付全部使用费 %的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如核查结果与乙方支付的使用费相符,核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